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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代理行使用借款合同文本格式问题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代理行
使用借款合同文本格式问题的批复
(1999年11月22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你行《关于代理行使用借款合同文本格式问题的请示》(闽农发行函字[9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代理行应统一印制、使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按照国务院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政策要求和相关代理协议开展各项代理业务。借款合同文本的修改及解释权属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委托行(指农发行)可通过《授权委托书》,授权业务代理行作为农发行粮棉油贷款业务的贷款人,代理行使贷款审批职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中,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除标明代理行名称外,应注明“代理”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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