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运用再贷款手段支持和引导农村信用社增加农户贷款,扩大家业信贷投放,改善支农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安排增加的150亿元支农再贷款限额,可由各分行周转使用,继续用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同时,各分行要对辖内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2000年春耕生产旺季支农资金需求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收支变化情况进行预测分析,确有必要时,经分行申请,总行可对农业大省和中西部地区再安排增加一定额度的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其票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和增加农户贷款。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管理,健全内控制度,确保再贷款的合理使用和中央银行资产的安全
各分行对农村信用社发放再贷款,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169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发放支农再贷款的最长期限可由现行9个月放宽到1年。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发放再贷款,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12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再贷款的最长期限可由现行3个月放宽到1年。
建立分行对城市商业银行再贷款向总行报备案制度,各分行要按月以法人为单位向总行报告对城市商业银行再贷款的占用结构、发放进度、周转使用和到期收回情况。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发放期限超过3个月的再贷款要由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集中审批与管理。各分行要进一步完善支农再贷款台账登记制度,确保用于支持信用社增加农业和农户贷款,保证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再贷款业务的内部监督检查,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分行要按月向总行报告,总行按季组织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要定期进行内审。
所有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用于保支付。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和支付风险状况的监测与分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各分行要集中得力人员按照机构类别对辖内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资产质量、系统流动性及其支付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并提出防范和化解辖内金融风险,进一步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稳步发展的政策建议,于1999年12月20日以前报送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