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将部分医药企业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国家资本金的函
(国药管办[1999]206号)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8]815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同意将北京第三制药厂等20家企业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154932218.53元划转为你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具体划转企业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情况见附件),由你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能,承担相应的责任。请你公司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