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丙方授权甲方从其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划收到期债务。
第十条 丁方作为原合同担保人,同意甲方置换乙方成为抵押权人(质权人、被保证人),自本协议生效后丁方继续履行原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清偿为止。
丁方承诺:丁方与乙方、丁方与丙方任何有损于甲方权益的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变更登记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生效后,丁方不应以其与乙方之间、与丙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和原担保合同;丁方不得以乙方或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和原担保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丁方的义务:
(一)在本协议签定后30日内,依法办理抵押、质押变更登记;
(二)发生本协议第八条(三)、(四)、(五)、(六)项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三)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其他应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引起的诉讼,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如丙方无担保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六条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本协议附件:
(一)乙、丙双方订立的借据和合同;
(二)乙方委托(授权)__________与丙方订立的合同及其说明;
(三)有关债权的说明;
(四)其他附件。
甲方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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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