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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核复数分解落实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六、对财政不予贴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如在1998年7月1日后收取了加、罚息的,其收取的加、罚息部分,作为抵收其他欠息处理;未有欠息的,转入“应付利息存款”账户,作为企业以后偿付贷款利息的来源。
  对于中央财政不予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确认是否由地方财政贴息,若中央和地方财政均不贴息则由企业自行承担利息,从企业销售收入中偿还。
  对审计认定核复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有关规定无论由谁承担利息责任,均不加、罚息。
  七、对审计认定以内的中央财政不予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地方分清责任后仍落实到原企业消化的挂账本息,为了统一进行专户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消化挂账贷款本息和落实贷款债务,仍然要签订《变更协议》,利率可按一年期收购贷款利率执行。对地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明确消化责任的审计核复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息仍由企业承担,利率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不执行加、罚息。
  八、1998年12月21日至31日这10天的利息,比照1999年1月1日之后的贴息政策处理,即总行按季收到中央财政拨补的新挂账利息补贴款后,按核实认定的各省由中央财政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和一年期粮食收购利率计算分解。
  九、粮油附营业务企业占用贷款,属审计认定核复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规定结转到有关挂账贷款科目;属审计认定以外的贷款,转入“194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科目。“三不划转”的附营业务企业占用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仍要按规定进行结转和办理《变更协议》。对企业名存实亡,无法人代表,确实无法与企业签订《变更协议》和新立借据的,根据审计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额,在原借款合同和借据上注明情况和原因,信贷、会计部门将注明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专夹进行保管。
  十、“不合理占用贷款下降率”的考核指标仍按5%掌握。年终考核时总行将考虑各行因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专户结转对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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