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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1999]第584号 1999年11月29日)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医疗机构适用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
《条例》
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
《条例》
第
四十七条
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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