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9]884号 1999年11月23日)


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苏价工[1999]349号)收悉。经商国家环保总局,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衽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中规定:“凡已经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暂不再征收水污染排污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构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也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因此,你省作为总量排污收费的试点省,开征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得再对达到规定标准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沁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否则,由物价检验机构进行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