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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函

  基本情况 天津药物研究院是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的医药科研与开发机构,于1987年经国家科委批准成立。重点进行新药寻找、新产品开发、合成药及中药的制剂开发以及非专利药合成新工艺的研究。
  转制方向 与天津医药集团联合,于1999年4月初步达成了协议:(1)天津药物研究院承担天津市医药集团公司“技术开发中心”的职能,在天津药物研究院挂牌;(2)院的名称前不冠隶属关系,改为“天津药物研究院”,保留正局级待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进入集团公司决策层,并担任集团副董事长;(3)科研方向不变,首先为集团发展服务,同时面向全国,并为集团培养技术人才;(4)天津医药集团为支持天津药物研究院发展,3—5年内每年注入一定的资金,改善科研条件。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
  基本情况 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是从事抗菌素、微生物药物的研究开发机构,原隶属于国家医药管理局,1998年机构改革后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管单位。
  转制方向 拟进入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成为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药物研究院,保持其独立发展的基础上,成为医药行业的骨干科研基地。
  四、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
  基本情况 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是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的公益型事业单位,1987年经国家科委批准成立,1998年机构改革后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管单位。
  转制方向 与北京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于1999年年初达成了联合协议。我局也于10月14日向你部报送了《关于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整建制进入北京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五、政策要求:
  (一)享受经贸委所属242家转制科研院所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转制科研院所所控股企业的五年减免所得税政策,建议对公益型转制的科研单位延长至10年;
  (二)转制科研院所主发起的高新技术型上市公司应在较长时间(5年)内享受优先上市的政策;
  (三)由于以前公益型事业单位主要靠国家拨款,没有积累,转制后短期内难以承担各项统筹费用。为此,建议应将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基金等统筹费用列入年度人员基数,纳入预算拨款基数;
  (四)希望在转制中,对科研单位资金(如贷款、融资)方面给予支持;
  (五)转制中,在人事、编制、工资管理上应实行双轨制,采取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以切实保证广大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逐步实现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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