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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定再保险业务问题的批复

  第三条 财产保险分出人承保的下列高风险业务要逐笔向接受人申报,其法定分保条件也要逐笔由分出入和接受人协商一致后,另行制定:
  1.航空及航天保险;
  2.石油及钻井平台保险;
  3.核保险。
  人身保险分出人承保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的法定分保条件,由分出人和接受人协商一致后,另行制定。
  第四条 接受人承担的责任与分出入出具的保险单同时开始及终止。
  第五条 法定分保业务核算期为三年。接受人以收取的分保费的30%为标准支付给分出人预付分保手续费,该分保手续费从季度账单保费中扣留,并在再保险业务核算期满后的下一年度,根据分出人全部法定分保业务的赔付率予以调整,赔付率等于65%的,分保手续费率为30%,赔付率每超过或低于65%一个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不计),分保手续费率减少或增加0.5个百分点,分保手续费率最高以35%为限,最低以25%为限。赔付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赔付率:
  业务核算年度全部赔款:本业务核算年度法定分保。业务的已决赔款+本业务核年度未决赔款转出-上业务核算年度未决赔款转入业务核算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本业务核算年度全部法定分保费收入十上业务核算年度未满期保费转入一本业务核算年度未满期保费转出分保手续费包括手续费。代理费。营业税及印花税等各项税费。
  分保手续费进行调整时,各市种均折合成人民币统算,折合率以业务核算期满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
  第六条 法定短期人身险分保业务核算期为一年,预付手续费标准为35%,以60%的赔付率为基数进行浮动核算,干续费最高限为40%,最低限为20%,其余条件同第五条 。
  第七条 分出人按分保费的10%提取保费准备金,保费准备金从季度账单保费中扣留。分出人应在第二年同期将保费准备金支付给接受人,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第八条 每一张保险单项下一次赔款折合人民币财产险业务达到或超过2500万元,人身险业务达到或超过200万元时,分出人应在接到出险或索赔通知后30天之内将该项赔款的有关情况通知接受人;接受人有权派人参与理赔,分出人应给予配合和协助,并听取接受人合理的理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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