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进口沉香中药材的批复
(国药管注[1999]374号)
上海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你公司“申请沉香进口注册证”(沪外医国贸字[99]第123号)及有关资料均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中药材实行注册审批制度。鉴于该批货物签订合同日期为1999年4月份,为便于合同执行,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申请,暂按所附订货合同号为99ZS--10004CK项下的品名、数量,进口沉香1000公斤。请按规定进行报验报关。
本批件两个月内一次有效。请你们今后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后,再组织货物出口,进口药材不宜转口转手倒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