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查立项。根据局领导指示或上级要求将需要督查的事项,督查部门按领导批示意见、收文、承办部门或负责人、办结时间等内容逐项登记,报请领导批今立项。
(二)拟办分办。督查部门工作人员,根据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拟办,填写"督查通知单"或"催办单",注明领导批示、承办任务、完成时限等,报请领导审定。经领导审定的督查事项,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承办。
(三)组织承办。有关部门接受任务或"督查通知单"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人员,抓紧贯彻落实。
(四)督办检查。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督办等多种形式进行及时的检查催办,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查事项按时落实。
(五)审核评估。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办或重新办理。
(六)情况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向领导书面反馈。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七)立卷归档。办结后的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八)情况通报。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督查专报》、《督查调研》、《督查小结》、《督查总结》等),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分级负责制。通常情况下,督查工作应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个别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八条 岗位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九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国务院各部委间会签文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办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按文件、批示规定时限办结。
第十条 督查报告制。对各类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凡明确了报告时限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没有明确时限的,也要根据事情轻重缓急,提出报送要求;搞好催报,及时反馈办结情况;在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的,必须及时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报送督查专报、督查调研、督查小结、督查总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