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负责本辖区定点烟草物资生产企业的初审、推荐,并配合国家局有关职能部门难收定点。
6、依据国家局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定点烟草物资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7、配合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专卖品卷烟材料的订货交易活动。参与培育全国统一的烟草物资市场。
8、负责组织辖区内烟草物资的合理调配,督促卷烟生产企业搞好烟草物资的节约降耗。
9、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辖区的物资统计信息,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物资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卷烟生产企业物资部门的管理职权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资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
《烟草专卖法》及其
《实施条例》,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业务上接受上级物资管理部门的指导。
3、依据企业生产计划编制烟草物资采购计划。
4、执行烟草物资采购供应制度、仓储管理制度。实施烟草物资定额管理制度。
5、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烟草物资节约降耗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烟草物资统计信息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章 烟草物资的经营
第九条 各级烟草物资部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9号令)
第十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经营以下烟草物资:
1、专卖品卷烟材料及其他重要烟用物资。
2、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经营其他烟草物资。
3、统一组织专卖品卷烟材料的进出口。
第十一条 省级物资部门可经营以下烟草物资:
1、专卖品卷烟材料。
2、依据实际情况,经营其他专卖品卷烟材料。
3、经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授权组织烟草物资的进出口。省级公司经营的烟草物资应开列清单,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卷烟生产企业物资部门只能从事本企业生产所需用物资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