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烟草物资的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国家局“三定”方案,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在烟草行业实行政企分开的过滤期内,承担一定的行业宏观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能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烟草专卖法规,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国家局的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烟草物资经营管理的办法和规定;会同有关部分编制烟草物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配合国家局有关部门对专卖品卷烟材料进行专卖管理工作;协同国家局有关部门组织审定烟草专卖品卷烟材料生产企业的定点资格。
3、会同国家局有关部门审查烟草专卖品卷烟材料生产企业的基建、技改项目和中外合资项目。
4、确定需要定点管理的非烟草专卖品卷烟材料的范围,并负责审定定点生产企业。
5、负责烟草行业物资供应管理,指导省级物资部门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6、制订烟草物资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和管理烟草物资的全国订货工作,对专卖品卷烟材料的订货交易合同实行鉴章管理。
8、组织烟草物资的合理调配;根据烟草行业发展需要,建立烟草物资经营网点。
9、监督检查各级烟草物资部门有关烟草物资作价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10、组织重要烟草物资的开发研究,促进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应用;组织全国性的烟草物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11、负责全国烟草物资的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省级物资部门的管理职能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资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
《烟草专卖法》及
《实施条例》和国家局关于物资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辖区烟草物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业务上接受上级物资管理部门的指导。
3、负责辖区内烟草物资的管理,指导卷烟生产企业物资部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
4、配合专卖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专卖品的专卖专营情况,负责专卖品卷烟材料的专卖专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