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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全国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解译实施细则(试行)

农业部全国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解译实施细则(试行)
(2000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1999年全国农业遥感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全国主要农作物*遥感估产工作、动态监测主要农作物面积变化,为农业部和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监测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测任务
  全国主要农作物面积遥感监测的任务是实时、动态、准确地监测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分布和数量变化,为全国主要农作物遥感估产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条 监测单位
  监测工作由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统一领导,由农业部遥感应用中心下属各部(或分中心)以及相关省市区划办承担。
  第四条 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包括全国冬小麦主产区、全国玉米主产区和全国棉花主产区。监测工作区采用分层抽样原理布设。
  第五条 监测条件
  承担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陆地卫星数据或卫片处理并准确提取主要农作物面积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如:相关遥感图像处理软件、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软件;图形输入/输出设备、GPS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全国主要农作物面积监测所需陆地卫星数据和卫片统一由农业部遥感应用中心提供。
  第六条 监测步骤
  全国主要农作物面积监测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1.监测的准备工作;
  2.卫星数据处理,包括几何校正、投影变换等;
  3.播种面积提取;
  4.实地验证;
  5.面积量算;
  6.面积变化率的计算;
  7.编写监测区域的监测报告;
  8.成果上报;
  9.成果资料归档。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农业部遥感应用中心

第二章 农作物面积遥感监测分类

  第八条 分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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