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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计粮办[1999]2245号 1999年12月18日)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和检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由基本建设阶段转入生产和使用阶段的重要标志。为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中央粮库”)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粮库项目的具体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凡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建设的中央粮库项目,均为本次验收范围。已经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调整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建设任务的中央粮库项目,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经有权部门认可的项目确认文件和调整文件、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调整文件;开工报告;土地使用证;施工图纸、设备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文件和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下达的中央粮库建设项目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财政部《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竣工财务决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建库方面现行的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三、验收的条件。中央粮库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预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各建设子项已经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和作业要求。完成施工结算,工程验收资料齐备,各单项工程评定等级在合格以上;
  (二)码头、铁路专用线等专业工程已经具备开通条件,并取得开通使用许可;
  (三)设备安装完毕,经联动试车(空运转)合格,并有试运转过程中测定的技术指标数据和记录;
  (四)供电、供水、环保、安全、消防等设施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五)建设资金已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下达的中央粮库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足额到位,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六)谷物冷却机、环流薰蒸系统、电子计算机系统可在预验收阶段暂缓验收。
  正式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暂缓验收的子项全部完成,质量经检验合格;
  (二)各种类型的仓房按有关要求进行压仓试验,且符合设计及装粮的质量要求;
  (三)设备经负荷试车能够达到设计规模和生产质量要求;
  (四)已按要求对工程预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完成竣工图;
  (六)财务决算已全部通过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四、验收工作分工。限上项目和原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项目、中谷粮油集团中央粮库项目、大连北良公司中央粮库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组织。限下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中国储备粮管理分公司及办事处)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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