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1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文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为做好开验工作,加强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检验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同时结合国家局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192号)的文件精神,按“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促进小家电产品扩大出口,并提高自身检验工作质量,切实起到既把关又服务的作用,现就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验管理
(一)小家电产品是指需要外接电源的家庭日常生活使用或类似用途、具有独立功能的并与人身有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将电能转化为动能或热能,涉及人身的安全、卫生、健康的小型电器产品。本文所指小家电产品的编码见附件一(含原已是法检的小家电产品)。
(二)对出口小家电产品企业实行登记制度。小家电产品出口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企业标准、国内外认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产品获证文件。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抗电强度、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及特定产品特殊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四)型式试验管理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国家局指定的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件三)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才能接受办理出口小家电产品报检手续。
2、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是对小家电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分类检验监管、确定其出口产品检验方式的必要文件。
3、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
(五)首次报检或登记的企业,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至国家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报告之前,小家电的出口检验继续按照目前现行的检验有关办法执行,原则上实行批批检验。
(六)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后,在加强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安全项目检验把关、有效控制的基础上,各地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各局实际情况和出口企业的质量水平实行分类检验监管,以方便企业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