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将部分医药项目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家资本金的函
(国药管办[1999]204号 1999年12月10日)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我公司部分医药项目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公司资本金的函》(国投[1999]6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8]815号)及“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将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部分债权债务划转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通知”(开行财会[1996]421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同意将浙江海门制药厂等12个单位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87776996元划转为你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具体划转单位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情况见附件),由你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你公司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