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