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21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安规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