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可以使用从第三国租用的航空器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条件是在开始拟议经营至少三十天之前,事先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交通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述当局同意,这一期限可以缩短。
第四条 撤销、暂停权利和附加条件
一、缔约一方航空当局有权撤销经营许可或暂停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中规定的权利,或对行使这些权利附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
1、如其对该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属于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有疑义;或
2、如该空运企业不遵守缔约一方的法律和规定;或
3、如该空运企业在其他方面没有按照根据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
二、除非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撤销、暂停或者附加条件必须立即执行,以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和规章,此种权利只能在与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协商之后方可行使。此种在航空当局之间的协商应在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开始。
第五条 关税和其他费用的豁免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器,以及留置在航空器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或税收,但此种设备和物品应留置在航空器上直至重新运出。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或者为其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或者在上述领土装上该指定空运企业航空器上的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零备件、正常设备和机上供应品应豁免全部税捐和费用,包括关税、检验费和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征收的其他税捐或税收,即使这些物品在装上飞机的缔约方的领土内部分航段上使用。上述的物品应置于海关监督或控制之下。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航空器上留置的机上正常设备、零备件、机上供应品和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和润滑油,只能在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之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该当局可以要求这些物品置于海关监督和控制之下直至重新运出或根据海关规定另作处理。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客票、货运单、班期时刻表、宣传材料和分发品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或税收。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办事处为经营协议航班所需的家具、办公设备和通信设施、车辆应豁免关税和其他税捐或税收。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