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朝鲜高丽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208号 2000年3月23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朝鲜高丽航空公司开通平壤至沈阳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2000]31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1993年11月8日签订的中朝两国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朝鲜高丽航空公司开通平壤至沈阳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朝鲜高丽航空公司开通平壤至沈阳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2000年1月10日 民航运函[2000]31号)
民航东北管理局:
根据中、朝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的有关规定,朝鲜高丽航空公司将于2000年4月6日起开通平壤至沈阳的往返定期航班。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航班号:JS155/156
班 期:周一、四
航 线:平壤—沈阳—平壤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航班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方”);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希望便利两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发展两国民航领域的相互关系;就建立两国领土之间及其以远地区的国际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除非文中另有要求,本协定中:
1、“航空当局”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或者指两方面授权执行该当局职能的任何机构;
2、“空运企业”一词指提供或者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3、“指定空运企业”一词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经指定和许可的空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