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同时对外交往活动也不断增加,这对于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搞好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在对外交往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我国不同部门团组在短时间内,频繁访问同一国家的药品监管当局;各部门和地方团组为考察内容相仿的问题重复访问;一些国家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此反映中国来访团组太多,难以接待等。为深化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药品监督外事工作的管理,树立和维护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良好形象,也为使此类出访能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进行,本着“统一对外、统筹安排”的原则,现对各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出访国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因工作需要,访问国(境)外药品监督管理当局(包括港、澳)的单位,应事先向我局国际合作司提交书面申请,征得我局同意后再与国(境)外药品监督当局联系。
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对外进行联络和交往。
三、出访团组应有实质性内容,出访前应做精心准备,归国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