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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和兴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第2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设立和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函》(川府函[2000]第18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阿坝信托投资公司、凉山信托投资公司、南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联合组建证券纪公司。
  二、同意新组建公司名称为“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名称须待重组工作完成并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三、原则同意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611万元。原则同意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及出资额:
  (一)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      21,531.97万元
  (二)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3,136.46万元
  (三)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    3,000万元
  (四)阿坝信托投资公司       3,124.79万元
  (五)凉山信托投资公司       3,000万元
  (六)南充信托投资公司       1,817.81万元
  以上信托投资公司持股额以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值为准,各家信托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待你省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划转。
  四、新公司开业前,上述6家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归位,违规形成的负债必须清退,并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请你省通知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增资方案的落实工作。新公司增资扩股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情况应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新公司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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