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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2000年继续免征重点电解铝企业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2000年继续免征重点
电解铝企业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2000]2267号)


辽宁、内蒙古、山东、河南、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区)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了减轻电解铝生产企业电费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经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合理经济规模的13家国有重点电解铝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生产用电,2000年继续免征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用电价格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计价格 [1999]97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国有重点电解铝企业名单

                            20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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