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分级负责,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法定职责。煤矿安全监察员是代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人员。煤矿安全监察员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其行使职权不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其行为也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及职工的监督。
4、认真领会《条例》设立的8项制度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明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责任、任用条件。必须公正、正派,并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任免。
二是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制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三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手段。
四是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五是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必须做好安全监察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对每个煤矿建立安全监察档案,掌握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状况,每15日向所在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安全监察情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六是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七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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