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规定

  第八条 法规草案应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及职责、具体规范、奖惩办法和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写出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与法规草案同时完成,由起草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审查或审批。
  第九条 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二)起草工作的简要情况;
  (三)征求、吸收有关部门修改意见的情况;
  (四)有关重要内容或问题的专门说明。
  第十条 报局审查或审批的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事先在以下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一)法规的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相抵触;
  (二)法规的制定是否符合立法程序和本规定;
  (三)法规的立法技术是否符合要求;
  (四)法规的结构、条文是否合理;
  (五)起草说明是否符合要求;
  (六)重要问题和有关内容的专门说明是否需进一步协调和处理。
  第十一条 经政策法规司初审认为成熟的法规草案,由主办司(室)、有关单位提请局务会议审议或请局领导同志传批。
  第十二条 经局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或由局领导同志传批同意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会同主办司(室)、有关单位作文字修改。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或发布。
  第十三条 规章发布后,主办司(室)应将规章的正式文本一式30份、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式15份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向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的答复工作按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对需答复的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将法规草案的文本或复印件分送有关部门研究。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按期、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统一行文答复。
  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召集会议研究、座谈、协调有关法规草案的,一般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派员参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