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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

信息产业部关于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网间互联。在本规定中规定了互联原则、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接续质量等技术要求。本规定未说明的技术要求可参见相应技术规范。
  本规定所称主导电信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非主导电信企业,是指主导电信企业以外的经营固定本地电话业务的公用电信企业。

2. 互联原则

  2.1 各固定本地电话网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本地网及其营业区范围组网。各固定本地电话网统一编号。
  2.2 在本地网范围内,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汇接局或具有同等级别的其他交换机(以下简称汇接局)或端局(营业区内只有一个交换机时,下同),可以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汇接局在同一营业区内互联,也可以跨营业区互联。
  在本地网范围内,各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网间可以直联。两网未直联时,网间各种业务的互通可以经由当地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转接;条件具备时,也可以经由当地其他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转接。
  2.3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各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网间互联,参见《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921号)、《新建国内长途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667号)、《新建国际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信部电(2000)119号)。
  2.4 应非主导电信企业的要求,主导电信企业应当向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提供火警、匪警、急救、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特种业务,并保证通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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