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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要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养老保险金支出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核算准确。
  账款相符,凡挪用、挤占养老保险金的,必须限期收回。对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要坚决纠正。
  (二)关于有关费用的开支
  1.业务宣传费。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业务招待费。信用社全年营业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的业务招待费按3‰以内控制使用。业务招待费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3.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装修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4.固定资产租赁费。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计入成本。
  (三)关于坏账的核销
  信用社的坏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核销。
  (四)关于账务调整
  今年上半年信用社进行了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对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中发现的信贷资产占用形态不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由此引起的财务损益也要按照现行财务、税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信用社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年度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地(市)级及以上各级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另文下发。
  (六)关于省、地级联社的会计、财务管理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设立的省、地(市)级联社,其统筹资金外的业务暂比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调整
  为了适应信用社新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统计指标设置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进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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