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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汇国函[2000]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你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转厂)收付汇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深加工结转(转厂)收付汇的交易双方如果均为中国居民,则不需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具体操作如下:
  1、企业在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时,为确保该核销单(代申报单)只用于核销,不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须在“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一栏中选择“是”,并须在“交易附言”栏中注明该笔款项为“深加工境内结转”。
  2、银行必须认真审核该核销单(代申报单)中“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与“交易附言”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该核销单(代申报单)上加添“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并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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