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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
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0]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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