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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
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0]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
二十三条
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城市规划法
》第
四十条
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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