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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0年2441号 2001年2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国知发规字[1999]第166号)收悉。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0]63号文件精神,同意适当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按规定的《专利收费标准》(附后)执行。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支出由你局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五、你局应按规定及时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请你局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专利收费标准 

国内部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印刷费 50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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