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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
处理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2001年1月1日)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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