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空心胶囊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1月2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空心胶囊有关问题的请示”(川药管注[2000]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我局已明确按《
仿制药品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对药用空心胶囊按药用辅料进行管理。
2、对原按药包材管理已批准生产的药用空心胶囊,其《药包材生产企业许可证》到期前6个月按《
仿制药品审批办法》申报程序重新登记,核发批准文号。
3、对于新申请药用空心胶囊批准文号,按《
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审批程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我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