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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0]50号)


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明年1月1日五省四市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投入正式运行,防止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信息采集不及时、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一)对已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责直接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必须对其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磁盘的数据和税控IC卡的数据进行核对。两者核对一致的,征收机关可以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两者核对不一致的,征收机关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磁盘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磁盘所载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征收机关可以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2、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根据系统提示磁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的,征收机关可以向纳税发售专用发票;磁盘数据不存入报税子系统的,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应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然后再发售专有发票。
  3、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磁盘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应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然后再发售专有发票。
  4、因纳税人磁盘质量问题致使其报税不成功的,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应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磁盘,报税成功后再出售专用发票;如因纳税人计算机硬盘损坏无法重新报送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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