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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精神的通知

   8.“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由主办部门指定本部门熟悉情况的分管副司长或处长为联系人。
   9.总局机关各部门以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司长不在时可由主持工作的副司长)审核并签名后送办公厅核发。
   10.原则上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领导讲话,需要印发的,以《环保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
   11.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12.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他公文管理规定的,可不予受理或退回呈报单位重办。
  二、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
   1.总局机关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要严格限制召开与总局职能不相关的学术交流会、研讨会以及由地方轮流举办的例会。
   2.总局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提出计划,报办公厅汇总,综合平衡,经总局局务会或局常务会审议后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未列入计划的全国性会议不得召开。
   3.每年以总局名义召开、请省一级环保厅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个,会期不超过3天,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由办公厅报总局领导同意,经国管局会签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4.总局机关各部门的会议,必须请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保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须经总局领导批准。
   5.严格限制邀请地方政府及其非环保系统的厅局负责人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确需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的,经总局领导审定后,报国务院审批。请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经总局领导审批。
   6.总局机关各部门召开非全国性工作会议,应严格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议管理办法》执行,超额的会议必须经总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7.总局机关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员(含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50人;会议尽量使用总局内部的会议场所(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中日环保中心兰溪宾馆、北戴河技术交流中心、兴城管理中心等),减少到外地开会;不得在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宾馆和高级饭店、旅游渡假饭店开会(经批准的国外资助的国际会议除外);不得在会议期间或会议前后组织公款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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