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和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精神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10月8日,国务院又印发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精神,加强公文及会议管理,精减会议和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学习贯彻《办法》,规范公文管理
1.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并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提高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减少发文数量。
2.各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公文处理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和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3.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总局名义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因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等事务向省级政府行文的,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函的形式办理。确有必要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
4.自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发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仅限于在本司职责权限范围内商洽、询问和答复具体问题;司函的文种限于“函”;司函不得用于安排部署工作、下达工作计划等指示性内容,不得印发普发性文件。
原以司发文形式办理的事务,参照上述原则分别改用司函、办公厅函或办公厅文件。其中,人事司就人事任免事宜对外征求或答复意见用司函办理;项目验收委托事宜经总局领导批准后以办公厅函形式办理;项目验收审批事宜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形式办理。
增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事任免通知,用于职务任免、离退休及其他人员调整、变更等事宜。其审批程序及用章等级仍按原规定办理。
5.增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复函,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复核等事务。
6.增加“意见”文种,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今后不得在“报告”文种中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7.以总局名义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部门规章标准进行解释以及对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或作出答复时统一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