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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筑施工现场附近堆放砂石、灰土等物料造成扬尘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筑施工现场附近堆放砂石、
灰土等物料造成扬尘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环发[2000]241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建筑施工现场附近堆放的沙石、灰土、搬迁渣土造成的扬尘污染应由哪个部门处罚的请示》(鲁环发[2000]38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0年4月29日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1条明确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违反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第46条第(四)项给予处罚。第42条规定,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违反规定的,可按第56条第(三)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的建筑施工现场附近堆放砂石、灰土以及搬迁渣土等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和第56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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