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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
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23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收费的函》(保监函[2000]12号)和《关于申报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发证有关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函》(保监函[2000]13号)均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3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下同)考试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含报名费用,下同)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
  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其中:保险代理人考试费为每人每次60元;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考试费为每人每次90元。
  三、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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