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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509号 2000年12月29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0]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主要适用于燃煤火电厂,对于单台出力大于65t/h的燃油发电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重点控制烟尘、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其排放限值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按燃油的实测收到基灰分和实测收到基硫份,分别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4.2和4.3的规定执行;
  2.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林格曼黑度I级执行。
  3.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1000t/h的,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暂不要求。
  二、现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规定柴油发电机排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可暂控制烟气黑度,按林格曼黑度I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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