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的自筹资金;
(9)企业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
(10)企业信誉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为BBB级(含)以上;
(11)具备完成电子信息应用开发项目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可以和协作单位共同实现);
(12)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含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运输条件、生产场地)。
3、申报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应提供的主要材料
(1)《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制,以下简称《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起止日期、负责人;
.企业概况、技术力量、产品、经济状况;
.项目开发的必要性;
.开发单位选定理由;
.项目的目标和内容;
.项目技术的可行性(需求分析、方案概要设计),软盘报送;
.项目的财务预算;
.项目应用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还贷计划。
(3)盖有单位财务公章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和审批
1)中央专项的申报和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准备好电子信息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单位经济方面的材料,报到当地开户银行及省级分行主管科技开发贷款的信贷部门初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
将上述材料报送当地省级主管行业厅(局)及地方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电子办)。经双方审查同意后,由当地主管行业厅(局)报中央各归口部门的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行业电子办)
行业电子办将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计划表一份、《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一式两份)和软盘(项目计划表、项目需求分析、方案概要设计)同时于本年11月底前,上报全国电子办。
中央专项的终审,由全国电子办会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共同审定。贷款计划由工商银行总行于次年一季度下达到各有关省、市分行;贷款项目由全国电子办形成电子信息应用专项贷款项目计划(倍增计划),于次年一季度下达到有关行业、地方电子办。
(2)地方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立项申请,逐级上报各级地方电子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办审查,汇总,提出地方贷款初审项目计划,并于当年11月底将计划和计划软盘上报全国电子办。上报全国电子办进行择优审核后,形成全国电子信息应用(地方)建议项目计划(倍增计划),于次年一季度下达到各有关省、市地方电子办。地方贷款切块规模,由工商银行总行下达到各有关省、市分行。项目的选择由地方电子办会同同级分行,在地方项目计划中择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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