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工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速实现我国“四化”建设,促进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颁发的“
贷款通则”、中国工商银行印发的“科技开发贷款工作规程”(试行)<[97]工银工字第7号>、
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1997]95号>及有关规定,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就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贷款的立项原则
1、电子信息应用贷款用于支持工商银行和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电子办)共同审定的电子信息应用重点工程;
2、申请贷款的项目应是技术先进、可推广性强,且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
3、电子信息贷款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基建、技改或基础研究;
4、电子信息贷款期限为1-3年。特殊情况,经银行确认可延期一次。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二、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1、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分为中央专项和地方项目两类。一个项目不得重复上报。中央专项的贷款金额起点为200万元。
2、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的经济实体;
(2)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3)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4)原有到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偿还;
(5)资产负债率不大于75%;
(6)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7)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