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
证券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并更名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0]284号)
长春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复审的请示》(长证发[2000]54号)、《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请示》(长证发[2000]55号)、《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长证发[2000]30号)、《关于对吉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证券业务及其证券营业部进行正式接收的请示》(长证发[2000]5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核准你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人民币20000万元。经长春恒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长恒验字[2000] 6号),你公司注册资本金已足额到位。核准以下股东入股资格及出资份额:
(一)吉林省置业集群通讯公司 4000万元
(二)吉林省富邦农业发展公司 4000万元
(三)吉林省银隆科贸开发有限公司 4000万元
(四)长春市联合物业管理公司 4000万元
(五)吉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000万元
其中,吉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4000万元股权由该公司以证券营业部折股投入。
二、核准你公司更名为“新华证券有限公司”,你公司原有证券营业部相应更名为“新华证券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
三、核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