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商业企业
2001年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2001年1月1日)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商业企业2001年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烟财[2001]119号)要求,经与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了烟草系统2001年商业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将编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报表适用于参加2001年烟草系统清产核资企业。
二、本报表均以2001年4月30日24时为统一清查时间点,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三、填报的金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四、报表汇总时间为2001年8月中旬,上报内容包括汇总报表一式两份(含详细的编表说明),汇总数据软盘一式两份。
各省在报表的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清产核资办公室联系。
附件:
烟草系统2001年商业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报表具体填报单位是参加烟草系统2001年商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烟草商业企业。
二、报表封面
1、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指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人。
2、企业统一代码:指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由各省烟草公司统一编制临时企业代码。临时企业代码编制规则如下:
第一位:#;
第二至七位:是各省行政区划代码:如: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420105;安徽省涡阳县341621;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330326;
第八位:若一个县只有一个具有独立法人的商业企业,则填0,若一个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则按顺序分别填列1或2或3等;
第九位:是校验码,计算机自动生成。
各省烟草公司编制临时企业代码时,请在软件“IDC,单位代码工具”功能模块中操作。
3、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按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区代码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