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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17.备注栏填写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附件4:

《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填写说明



  1.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封面为深蓝色,封面上方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中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烫金图案,底部正中为“医师执业证书”烫金字。
  2.该证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禁用繁体字。
  3.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或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方可填发此证书。
  4.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照片应加盖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钢印。
  6.编码应按《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填写,见附件6。
  7.发证机关应填写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全称,如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卫生局等,并加盖注册机关公章。
  8.签发人栏应由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对于发证时暂无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负责人代替。
  9.发证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0.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1.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栏应填写其本人持有的与执业类别相一致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12.执业地点应填写本人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注册第一名称全称,如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市朝阳区防疫站。在第一次注册中,执业地点一栏只填写一个执业地点。如涉及第二执业地点,按卫生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另发)执行,并填写在变更注册记录一栏。
  13.执业类别应依据本人《医师资格证书》上的类别填写。如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医师资格的,只能填写其中的一个,或按《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另发)填写。
  14.执业范围应按《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填写。
  15.变更注册记录由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变更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变更或增减执业地点、变更执业范围、变更执业时间等,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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