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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6.发证机关应填写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全称,如黑龙江省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7.签发人栏应由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对于发证时暂无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负责人代替。
  8.证书编码应按《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填写,见附件5。
  9.发证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包含年、月、日,如1999年12月27日,不得简化。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统一填写日期为:1999年5月1日;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统一填写日期为:1999年12月27日;2000年以后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日期统一填写为公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的发文日期。
  10.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1.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包括中专、专科。
  12.毕业学校应填写所获得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的学校全称。学校名称应与毕业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一致。
  13.专业应填写所取得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的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民族医。
  14.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即分为临床、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结合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一个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只能填写规定类别中的一个,不得用类别代码填写。取得一个以上类别助理医师资格的,可分别获得相应类别的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码按《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填写。
  15.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医师,学历填写“无”,毕业学校填写“无”,专业填写“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或蒙医,或藏医,或维医”。
  16.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通过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医生行医考试,而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通过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毕业学校、专业、学历均填写“无”,类别按照通过医师资格的类别填写。
  17.对在1998年6月26日前虽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其毕业学校、专业、学历均填写“无”,类别按所具有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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