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发证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包含年、月、日,如1999年12月27日,不得简化。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统一填写日期为:1999年5月1日;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统一填写日期为:1999年12月27日;2000年以后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日期统一填写为公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的发文日期。
10.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1.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包括中专、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12.毕业学校应填写所获得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的学校全称。学校名称应与毕业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一致。
13.专业应填写所取得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的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民族医。
14.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即分为临床、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一个医师资格证书只能填写规定类别中的一个,不得用类别代码填写。取得一个以上类别医师资格的,可分别获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码按《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填写,以类别码相区分。
15.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医师,学历填写“无”,毕业学校填写“无”,专业填写“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或蒙医,或藏医,或维医”。
16.对在1998年6月26日前虽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其毕业学校、专业、学历均填写“无”,类别按所具有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填写。
附件2:
《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填写说明
1.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封面为棕色,封面上方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中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烫金图案,底部正中为“医师资格证书”烫金字。
2.该证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禁用繁体字。
3.该证书又分为1998年6月26日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和经考试取得两种,请注意证书的使用说明。
4.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照片应加盖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