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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施工路段路面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对施工路段路面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2000]258号 2000年12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你局《关于施工路段路面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公交管明发17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和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如公路部门允许新建或改建公路车辆通行,应视为该公路已经公路部门交工验收合格。因此,在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交工验收合格的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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