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2001年2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降低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65元和190元,汽油每吨由3035元调整为2870元,柴油每吨由2675元调整为2485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895元调整为2545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885元调整为1655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降低(新疆自治区汽油除外)。为确保新疆地区成品油供应,本月降低成品油价格时,新疆自治区汽油零售中准价降低85元,柴油零售中准价格与其他地区同幅度下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585元调整为3422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176元调整为2986元。
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根据各地市场实际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安排,其中,供社会渔业船用柴油零售价仍不上浮。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970元调整为261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125元调整为2950 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整后供军队汽油出厂价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系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