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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查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团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暂行规定》(科工党[1999]42号)执行,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初审后,报人事教育司审批。
  第四十四条 委属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和委管社团占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事教育司管理;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第四十五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9]153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主要领导干部的培训,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所在部门组织进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第四十七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引进外国智力工作,由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退休后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离退休干部局负责对各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 18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 19号)执行。
  第五十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管社团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等事由,与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人事教育司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人事部仲裁公正厅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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