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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3个月。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设试用期。
  第二十六条 订立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
  (二)聘用期内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
  (三)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聘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在聘用期内一年以上(含一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不服从甲方领导,或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六)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七)符合辞退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乙方受开除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伤残程度被确认为5至10级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期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申请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应征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四)申请调离的;
  (五)申请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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